王某稱,他于1980年調入北京市汽車減震器廠工作,于第二年退職,1984年發現自己檔案丟失。王某今年將工廠訴到了法院,要求工廠將他的檔案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同時賠償他因無法辦理社會保險造成的損失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個人原始檔案及其所載內容對勞動者個人擇業、就業、退休、社會保險等各方面均存在密切的聯系和重要影響。如果以訴訟時效制度限制王某的權利,顯失公平。故法院從整個社會效果的角度考慮,酌定汽車減震器廠賠償王某2萬元。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黑社會性質案件”認定證據收集指引是怎樣規定的
2020-12-08婚姻關系無效能否撤訴
2020-12-04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是如何規定股東抽逃出資的
2021-01-21留置權的取得范圍怎么規定
2021-01-10繼承權可以放棄嗎
2021-02-28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殺人的界限
2021-03-22訴訟保全擔保怎么解除
2020-12-03商鋪員工在商場摔傷的話誰來承擔責任
2021-01-28離婚時,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
2021-02-09勞動保護的措施有哪些
2021-01-05實習期間受傷,用人單位是否應賠償
2020-12-23勞動仲裁由誰來裁決
2021-03-19勞動糾紛人事需要負責嗎
2021-02-08用人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勞動者有權拒絕嗎
2021-02-26家庭財產保險險種
2021-03-14被保險人自殺保險公司會不會賠償
2020-12-30打瞌睡保險公司賠償嗎
2021-03-19車禍受害人能告保險公司嗎
2021-01-27究竟哪些險種可將地震劃為承保責任范圍內
2021-01-20機動車保險事故發生后應該怎么處理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