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懷孕期間不流掉孩子女方可以提出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但女方提出離婚并不在上述限制內。因此懷孕期間女方可以提出離婚。
在上述三個特殊時期,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棄法律對自己的特殊保護,說明其本人對離婚已有思想準備,或者維持婚姻關系可能對女方自身或胎兒、嬰兒造成重大不利。在此情況下,法院對女方提出離婚的請求應當受理,并應根據夫妻關系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準予離婚。此外,如果男女雙方在上述期間自愿離婚,法院也應當受理。
二、孩子歸誰
一般情況下,兩歲以內的孩子歸女方撫養。兩歲以上的孩子需要結合各方的經濟條件、成長環境等因素,一般會判給更有利的一方。沒有特殊情況都是歸女方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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