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本著好聚好散原則,雙方協議離婚。沒想到,離婚后女方卻發現,男方悄悄隱瞞了兩百余萬財產。最終,女方訴至法院請求再次分割這一夫妻共同財產。
日前,郫縣法院審結了此案。因男方在訴訟中提供虛假證據,男方被罰款6萬元。對于這200余萬,法院也根據相關規定,多分給女方。
離婚后發現男方隱匿財產
張-科是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高管,因夫妻感情不和,此前,張-科和妻子李-穎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上,雙方對財產進行了分割,并同時明確,就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問題,雙方必須保證真實,無任何隱瞞。離婚快一年,李-穎無意中掌握這樣一條信息,雙方協議離婚前十多天,張-科兩張銀行卡內,出現了大額現金轉移,總金額達到兩百多萬。而這兩百余萬,離婚協議中并未交待。考慮到男方可能存在隱匿財產行為,李-穎訴至法院,請求對新發現的兩百余萬夫妻共同財產予以重新分割。
弄巧成拙,男方被罰6萬
法庭上,張-科表示,上述兩百余萬款項,并非自己所有,真實是代收公司的業務款。為進一步佐證這一說法,張-科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蓋有公司印章的委托書。委托書載明,公司的確曾利用張-科私人賬戶用于轉款。其中還特別注明所利用的銀行卡賬號。
然而,也就在法庭進一步調查中,這份委托書卻露出了馬腳。委托書出具時間為去年4月,而張-科所持有的兩張銀行卡,其中一張銀行卡開戶時間竟為去年的8月。“4月的委托書咋能預測到8月的銀行卡賬號?”
最終,法院認定,張-科提交的是虛假證據不予采信。同時因張-科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向張-科作出罰款6萬元這一處罰。
律師解析:
隱匿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張-科、李-穎二人還有一名智障孩子。雙方協議離婚時明確,孩子由張-科撫養,李-穎不用承擔任何撫養責任。考慮到這一具體實情,對于協議離婚后發現的200余萬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最終作出了判決。鑒于張-科存在重大過錯,李-穎分得100多萬元。張-科分得90余萬元。法官表示,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過錯方可少分或不分這一財產。離婚后任何一方發現另外一方存在上述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再次請求分割夫妻財產。不過法官同時也表示,現實生活中,雖然期待夫妻間能夠相互盡到忠誠義務,但也需隨時注意家中財務狀況。即使無法掌握確鑿證據,但只要發現線索,可通過在訴訟中依法申請調取證據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九條,協議離婚后:
1、一方以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受到欺詐、脅迫為由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起訴;
2、不具有欺詐、脅迫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文就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及“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法律上的幫助。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如果您想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不知道該怎么做的話,建議您咨詢律師,相信專業律師會為您提供更專業的法律幫助,避免您的財產遭受損失。
知識拓展: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該條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歸誰所有,以夫妻雙方的約定優先。有約定的,離婚時應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夫妻雙方的約定,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也可以以口頭形式約定。對于口頭形式約定,必須雙方無爭議,方按口頭約定的協議處理。夫妻雙方關于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規避法律。如果規避法律,則該約定無效。所謂規避法律的約定,是指該約定規避法定義務,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例如,夫妻一方為了轉移財產,避免個人所負債務,在離婚時約定把所有的財產歸于另一方所有,使其債權人難以獲得應得的財產,或者進行假離婚以逃避債務,這樣的約定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屬于規避法律的行為,約定無效。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按照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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