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離”有沒有必要上訴
上訴較少改判。
基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由于一審判決不準離婚,法院就不能也不再處理財產(chǎn)分割、子女撫養(yǎng)問題,若原告(訴求離婚方)上訴,二審法院要是判決離婚,就要對“財產(chǎn)和子女問題”進行“第一次”處理,而二審法院的判決又是終審判決,這就剝奪了當事人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兩部分內(nèi)容的上訴權,也違背了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兩審終審制度。
因此,對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二審法院即便認為應當判決離婚,一般也會進行調(diào)解或者發(fā)回重審,但更多的還是維持不準予離婚的一審判決。
二審仍可調(diào)解
基于以上分析,作為原告如果不服一審不準離婚的判決,就需要看二審有沒有在法官主持、引導甚至施加一定壓力下調(diào)解的可能,或者更進一步說,就是要看對方是否存在“同意離婚,只是財產(chǎn)分割或子女撫養(yǎng)方面的條件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的情形。如果對方其實愿意離婚,只是對財產(chǎn)和子女問題不能達成一致,而其要求又明顯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當事人可以考慮提出上訴。
筆者就代理過這樣的案子,一審法院判決不離婚,但雙方的爭議其實是在財產(chǎn)問題上,二審在法官的主持調(diào)解下,雙方最終同意和解,順利結束了婚姻關系。
相反,如果一審被告不是因為財產(chǎn)和子女問題的心理預期目標沒有達到,而是認定夫妻感情還有和好可能,或者出于“給孩子一個交代”、“挽救一個完整的家”,“不能讓孩子沒有爸爸或媽媽”或者“給對方一個機會”之類的情感因素,此時上訴就應該慎重。當事人可以選擇放棄上訴,轉而在六個月后再行起訴。
實踐中這樣的情況是很多的,筆者曾代理一起離婚案件就是這樣。
案件中女方雖然承認感情破裂,但稱要給孩子將來有一個交代,堅持如果男方第二次起訴她還是不同意離婚。即便法院判決離婚,也表示離婚是男方主動追求的結果。
此案中因男方?jīng)]有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能要求法院盡快判決,半年后再行起訴。
“中國式離婚”案件,調(diào)解總是貫穿于離婚過程的始終,在起訴到法院前后,男女雙方一般經(jīng)過各方人士(親屬、好友、人民調(diào)解員、法官)的調(diào)解,自己一般也做過協(xié)商,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最能夠把握對方的真實想法,這也是判斷是否上訴的重要依據(jù)。
半年后可再起訴
對于確實名存實亡的婚姻,一方可能急于離婚,但為了少走彎路,切不可對判決不準離婚判決上訴問題表現(xiàn)得不理智。
因為離婚糾紛只要未判離婚,六個月后可再次起訴,在司法實踐中,一審判決不準離婚案件的上訴率是相當?shù)偷摹?/p>
原因在于,二審的審理期限少則兩三個月,多則半年甚至更長時間,如果二審維持原判,還要從二審判決送達之日起計算可以第二次起訴的半年時間,這樣就會使上訴行為得不償失,反倒不如耐心等待半年后再起訴,即便二審改判發(fā)回重審也是一樣。
根據(jù)筆者處理離婚案件的經(jīng)驗,不管出于何種情況第一次起訴沒能離婚,一審判決后事情依舊在發(fā)生變化,在等待第二次起訴的半年內(nèi),當事人之間應當繼續(xù)保持協(xié)商。
實踐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轉而通過協(xié)議離婚的人也很多。
雖然第一次沒有判決離婚,但隨著時間的流逝,形勢其實越來越對“不同意離婚的被告”不利,因為二次起訴只要沒有特殊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多半都是會判決離婚的。
當然,從理論上講,如果二審法院覺得夫妻感情破裂,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是錯誤的,二審法院可以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jīng)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而判決離婚。
這樣判決的前提是要對孩子撫養(yǎng)問題進行妥善安排,法院也會告知當事人就財產(chǎn)和子女問題另行起訴,這也不違反兩審終審制度。
對在一審僅提出判決離婚訴訟請求,沒有把財產(chǎn)和子女問題作為訴訟請求的個案情況,是否上訴也要考量一番。
如果決定上訴,在二審期間,要通過事實和法律、亮明自己的“真實目的在財產(chǎn)”和堅決離婚的態(tài)度,給對方施加壓力。引導對方當事人和解,“和解有利雙方”,利用法官組織調(diào)解等有利時機,必要時作出適當讓步,促成和解,這一切都是您的策略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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