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欺詐婚姻,是指一方或雙方在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時,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而向婚姻登記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使婚姻登記機關或對方陷入錯誤,為雙方登記,發給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實踐中,欺詐婚姻主要表現為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對方當事人,騙取結婚登記而形成的婚姻,此行為除侵害婚姻行政管理關系外,還構成了對對方當事人權利的侵犯。
欺詐婚姻的應對措施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提供偽造身份證的、拿別人的身份證進行騙婚(一個人為首,其他婦女參加)的、進行欺詐的現象,行騙的人拿到錢財后就會下落不明。這種行為稱為欺詐婚姻,使受害人不僅人財兩空,而且連離婚的問題都很難解決。
(一)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加大對騙婚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民政部門在對外來人口進行婚姻登記的時候,一定要進行認真審查,確保信息真實可靠。
(二)如果有證據證明行騙方下落不明,受害人所在地法院是有管轄權的。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這類的案件后,如果經審理查明存在著提供偽造身份證的、拿別人的身份證進行登記的情形,應認定這行為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雙方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受害人的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其次,對于二年以上沒有聯系的,可從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的角度出發,判決離婚。
(三)建議立法機關對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增加內容?!痘橐龇ā返谑粭l把可撤銷婚姻只局限于脅迫婚姻過于狹窄,還應包括欺詐、騙婚、包辦婚姻等情況。這樣有利于加大對違法者的打擊力度,更方便地維護受害人的利益,更好地維護家庭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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