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作為最傳統的法律事務之一,任何一個做法師的,都會碰到當事人有關離婚案件的咨詢。雖然“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但面對決絕要離婚的當事人,若其決絕程度已達到婚姻法上“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標準時,法師唯有協助他終結這段不幸的婚姻,為他尋找下一段幸福或更加不幸的婚姻掃除法律上的障礙。
離婚案件你不得不知的七個法律常識
現擇婚姻案件中若干入門級法律問題,予以簡要答疑:
一、我要起訴離婚,去哪個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則”,意思就是到被告住所地起訴,住所地指的是戶籍所在當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指是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以深圳為例,如果被告在深圳辦理了居住證,且滿一年,并且居住證在有效期內,那么其居住證所在地的深圳市某某區人民法院有權管轄。如果其雖在深圳居住滿一年,但沒有辦理居住證的,深圳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所以,如果要起訴離婚,應該向對方戶口所在地或者居住證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現實中,很多人問,我們是在我家所在地的民政局領取的結婚證,在我家擺的酒,應該到我家縣法院起訴。其實,在哪里領的證和在哪里擺的酒,對于離婚案件的受理并沒有什么任何影響。
原告起訴離婚,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權受理的情形只有一種“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際上,這一條在現實中的適用存在很大難度,還是證據問題,即如何證明對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可見,上述立法意圖在于鼓勵老婆本地化,娶老婆,還是娶本地的好,不用為了過年回誰家而感情不和,也不用人在海南跑內蒙古去起訴離婚,ps律師辦案差旅費是要報銷的哦,這么遠,自然是飛來飛去啦!不可能夠坐火車去的!
二、法律承不承認事實婚姻?
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法律上就不存在事實婚姻一說。雖然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未領取結婚證的,不管你在老家擺了幾桌酒,哪怕你請了全村父老鄉親,還是全鄉父老鄉親,也不管你們生了一個孩子還是一窩孩子,依然均不屬于法律上的“夫妻“。
三、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
首先,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了“自動離婚“一說。如果已合法辦理了結婚證,要想終結這段婚姻,不論時間長短,哪怕你剛從民政局領完結婚證出來,準備去奢侈一把紀念一下,兩口子因為吃蘭州拉面還是沙縣小吃起了爭執,最終沒有達成一致。由此導致“性格不同感情不和”要離婚的,你也取得對方同意,要么返回民政局去辦理離婚證,如果一方不同意的,你還必須去法院起訴離婚。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其次,分居滿兩年的,法院并不必然判決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因此,分居的原因很重要,必須是”因感情不和“。那么,問題就來了,你說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了,證據呢?他說我們雖然分居兩地,但我們心是在一起的,我們經常在QQ上聊天,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的,我是為了節省路費,多存點錢。我去年國慶節還去深圳找你了呢,我們還在東門老街逛街,還一起吃了一份酸辣粉呢,當時只要五塊錢一份,現在都六塊了,我還給你買了一條花格子裙子呢,記得不?還有前年的端午節,我也去看你了啊!
判決下來一看”原被告雙方雖分居兩地,但原告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不足,且原被告系自由戀愛,感情基礎尚可,雖因生活瑣事時有爭執,但仍屬正常。被告不同意離婚,并當庭表示愿意與原告加強溝通,共同建造幸福美滿的家庭。……判決如下:駁回原告XXX的訴訟請求。
四、老公和別的女人生了一個孩子,我能不能告他重婚罪?
現實中運用的極少的一個罪名。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才構成重婚罪。也就是說,如果A已經和B合法辦理了結婚證,卻又與第三人C再次辦理結婚證(婚姻登記信息全國聯網否?),那么A顯然構成重婚罪,如果C也明知A已婚,那么C也構成重婚罪。有人又要問了,你第一點不是說過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了嗎?如果他們不領證在一起以夫妻名義生活呢?這樣是否可以規避重婚罪呢?
聰明往往容易反被聰明誤,千萬別輕易鉆法律的空子,刑法罪名幾百條,總有一款適合你。當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不久,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簡單而又粗暴地答復“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所以,即便沒有領取結婚證,如果你再高調到請全村或全鄉父老鄉親喝喜酒的話,那么日后法律也會夠你喝一壺的了。
老公和別的女人生了孩子是否就必然構成重婚罪呢?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非常明確,是否構成重婚?應以“以夫妻名義同居“,如何判斷呢?可通俗地理解為,雙方長期同居在一起,對外以夫妻名義宣稱,或雖未宣稱,但普通外人依日常生活經驗,通過他們的一系列行為,比如一起上下班、買菜做飯、生育孩子并接送孩子等等……經綜合判斷后都會認為他們是夫妻的,可認定為”以夫妻名義同居”。
老公和別的女人生了一個孩子(前提還必須有證據證明是老公的結晶),無證據證明他和別的女人“以夫妻名義同居“,難以依重婚罪對他定罪處罰。畢竟,要生個孩子,幾分鐘甚至幾秒鐘就可以完成的事情,讓我們對他予以道德譴責吧!duang!duang!duang!成龍大哥說的好,他“只是犯了一個男人都會犯的錯誤”。本法師為照顧部分女讀者的情緒,在此要立場鮮明地假裝譴責下成龍大哥為自己開脫的言行。
五、怎樣才可以爭取到小孩的撫養權?
關于撫養權的問題,除幾種特殊情況外,法院判決撫養權的歸屬以“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為原則,結合雙方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法官有較大自由裁量權,特別是在雙方各方面條件相當的情況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或者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可隨父方生活。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雙方都爭取撫養權的,如果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這些情況下,可予優先考慮。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可見,上述規定都沒有明確提到經濟優劣對確定撫養權歸屬的影響,理由是,雖然撫養權可能歸屬于經濟條件較差的另一方,但并不免除經濟條件優越方支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經濟條件越優越,支付的撫養費越高,如此一來,足以保障子女的正常教育和生活水準。
六、如果小孩判決給我,如何確定對方支付撫養費的金額?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七、撫養費支付到小孩多大為止?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作了原則性規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據此可見,未成年的子女(以18周歲為界),享有當然的撫養費請求權,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也作了適當變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條“不能獨立生活“指得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該條被解讀為成年大學生無權向父母主張撫養費,但這并非絕對的,若大學期間確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依然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上述第二十條規定修正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這一意見第12條第(2)項規定”尚在校就讀的“的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至于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特別是婚前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的問題,涉及太廣,通常也繁瑣復雜,容日后有空另行分析。
最后,祝那些行走在不幸婚姻邊緣的人早日解脫,并重新找到幸福或陷入更加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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