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撤訴法律規定:
離婚案件中,有的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后,經法院調解或因其他情況而撤訴。對于撤訴,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七項規定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2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律師解惑:
法律之所以而作出上述規定,是基于維持家庭的穩定和培養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時也是對那些視離婚為兒戲的人一種限制。
但這個規定不是對離婚撤訴后所有案件都是這樣處理的,對離婚撤訴后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是不受時間限制的。這就需要當事人提供有力的證據,證實“新情況、新理由”,否則,法院在六個月內,是不會重新立案的。
原告在上一次訴訟開庭前、被告還不知曉的情況下自行選擇了撤訴,表明其自認雙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上一次訴訟不能說明雙方感情方面的任何問題,不能當作第二次訴訟感情破裂的證據。
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而被告不同意離婚且有沒有其它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時,法院基本會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原告不了解婚姻法又沒有什么實踐經驗,面對這種情況時為了半年后的二次起訴能順利判離,最好不要為了節省時間而冒然選擇撤回第一次訴訟,堅持拿個駁回起訴的判決書比較好,這是因為撤訴需要有時機、理由等多方面技巧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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