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起訴離婚法院能判離的情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法院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從以下4個方面考慮:看雙方的婚姻基礎、看婚后感情、看離婚的原因、看有無和好可能。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法院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婚內生子非男方親生子的;
6、一方犯有重大刑事案件的;
7、一方有身體原因不能進行夫妻生活的;
8、一方是同性戀的。
哪些情況不能起訴離婚
法律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自由又不是絕對的,而是在法律框架范圍內的自由。在很多情況下,提起離婚訴訟也會受到限制。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在一定期間內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及子女的合法權益。如果男方在此期間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特殊情況除外。如果在審理期間發現女方存在上述情況的,則應直接駁回男方的離婚請求,特殊情況除外。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限制。
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本條是對現役軍人的配偶離婚請求權的限制。體現了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給予的特殊保護。這里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前三項規定予以判斷,即“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本條僅限制原離婚訴訟原告一方,被告一方不在此限,原來的被告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本條還有一個限制條件就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離婚訴訟中所依據的離婚事實、理由沒有本質變化情況。如果出現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和新理由,則不受本項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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