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作為構成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違反法律直接規定。是《刑法》有直接規定的罪名,才構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則:“法無規定不為罪”,嚴禁“類推”。以《刑法》確定罪名為準。
(二)負有法定義務。是法律規定行為人具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
例如;母親拒絕嬰兒喂奶,造成嬰兒死亡的。屬于不作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絕履行的行為。是能夠有條件作為,而拒絕履行作為的行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
二、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
之所以要求行為人對其身體相對靜止的消極、無為狀態承擔刑事責任,關鍵就在于行為人此時負有積極實施特定行為的義務,應為能為而不為,即違反了作為義務。根據我國刑法學基本理論,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明文規定的積極作為義務
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的主要來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規定并由刑法加以認可的義務,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規定,而未被刑法認可,則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此外,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必須是具體的義務,憲法中所規定的義務屬于一般性的抽象義務,有待于各具體法規的確認和細化,一般不適合直接作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前提。
2、職業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
它是指一定的主體由于擔任某項或者從事某種業務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為義務。該類型的作為義務有的規定在法律法規中,也有的規定在具體行業的相關規章制度中。應當注意的是,行為人只有在具有職業或者業務身份的情況下,才具有相關的作為義務。也就是說,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才能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犯罪。
3、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等,引起一個積極作為的義務(行為人通過合同行為自我創設一個積極作為義務),行為人有義務履行。而一般情況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規定的一定的義務,只產生違約的法律后果,并不會產生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只有在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給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嚴重侵害的情況下,這一作為義務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
4、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先行行為作為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是由德國刑法學家斯特貝爾首倡的,1884年的德國判例首次確認了先行行為與法律,契約同樣是作為義務的來源。我國刑法界的通說認為先行行為只要足以產生某種危險,就可以成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為具有違法的性質。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作為犯罪就是自己本可以實現此行為,但是自己實行此行為,而所給他人造成的傷害,對于此行為,只要條件一旦構成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在處理上面我國也是專門給出了相應的特征就是為了讓執法者可以更好的辦理。
成立不作為犯罪的條件有哪些
不作為犯罪的后果是什么?
不作為犯罪類型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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