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扒竊累計多少次構成犯罪?
扒竊累計1次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對于一年內在公共場所扒竊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對多人、多戶實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盜竊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二、扒竊行為是否一律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將“扒竊”作為盜竊罪的一個獨立罪狀直接納入刑法的處罰范圍,脫離了普通盜竊以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但是對扒竊追究刑事責任,既要在主客觀相統一的基本上,考慮到整體的犯罪構成,還要考慮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做到罪責刑相適應。社會危害性的判斷標準主要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盜竊罪作為一種侵犯財產型犯罪,其侵犯的法益為財產權屬關系,而財物損失的直接表現和衡量標準為數額。
由此若行為人客觀上扒竊數額極小的財物,或主觀上只想扒竊數額極小的財物的故意,則盡管有扒竊行為,也不得定罪處罰。因此,扒竊能否入罪,既要考慮到刑法總則和分則的統一性,也要考慮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這樣才既符合刑法總則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也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要求。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于扒竊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規定的方式是比較嚴格的,這樣的一種扒竊行為,由于他是在公共場合之類所進行的,所以它的危害程度比較大,處罰的力度也是非常嚴重的。
刑法修正案八扒竊該怎么理解?
扒竊罪量刑標準我國有規定嗎
法律規定扒竊一定要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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