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依法建立起的一種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依照勞動關系認定原則進行的勞動關系認定結果直接影響者勞動的切身利益,所以勞動關系的認定對勞動者意義重大。那么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的法律后果。下面小編與您仔細分析。
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勞動法》并未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實踐中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比比皆是,“事實勞動關系”大行其道,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公布的數據,我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個體經濟組織的簽訂率更低。《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何時開始計算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還對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的支付作出了明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
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
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
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
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的法律后果是招用勞動者時,用人單位盡量做到先簽訂勞動合同再入職,或最遲在勞動者入職后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如因某些原因超過1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及時與勞動者進行協商、溝通,取得勞動者的諒解,盡早訂立勞動合同,避免用工成本的增加。
怎么可以確認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
哪些情形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怎樣證明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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