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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非法行醫方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內蒙古律師為你解答: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行醫時間長,因非法行醫被取締后又非法行醫的;延誤病人及時治療的;沒有基本的醫療知識而冒充醫生為他人進行診療;其醫療條件嚴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不聽有關部門勸阻的,偽造、涂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進行非法行醫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在醫療過程中對就醫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使用非醫療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自定收費標準,亂開藥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數額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偽劣藥品,違法規定超計量販賣國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在醫療工作中作風惡劣,不負責任,發生醫療事故的;非法行醫使多人身體受到損害,影響惡劣的;因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身體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甚至致人身體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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