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具有勞動關系,關系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權利義務糾紛的時候,兩者該如何認定責任歸屬問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則雙方必然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主張確認無勞動關系,勞動者該如何處理呢?
一、確認無勞動關系
為了解決這一社會現狀,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勞動部出臺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不僅對勞動關系的認定作了明確的規定,還對事實勞動關系中的無固定期限問題、經濟補償金問題、建筑行業雇工保護及對勞動關系確認的爭議處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規定,應當引起廣大勞動者的重視,也應當引起廣大用人單位的足夠重視。
維權第一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我國勞動法特別強調了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一句簡單的話說就是“有勞動關系就應當有勞動合同”。
國家之所以在立法中如此強調勞動合同是有道理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權的第一步,甚至有人說是勞動者的“護身符”。俗話說“口說無憑”,現實中大量勞動者吃虧就吃虧在沒有證據。而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直接反映,是最有利的證據。“白紙黑字”的勞動合同是勞動仲裁、法院做出判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主要憑據之一。
因此,勇敢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確立勞動關系的三大標準勞動者如果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當然好了,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如何認定呢?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如何收集證據
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于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如果用人單位在于勞動者進行溝通的時候,用人單位確認無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或者是訴訟的方式認定是否具有勞動關系。勞動者如果確實與用人單位具有勞動關系就要注意收集這方面的證據,比如每個月的用人單位的工資單,以此提高確認具有勞動關系的可能性。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怎樣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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