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常見的財產問題解析
1、關于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人和其他合法收入,但雙方約定屬個人所有的財產除外。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關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主要有:(1)、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夫妻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房屋、儲蓄、衣物等;夫妻雙方各自為結婚所準備的各種物品,如結婚時制備的家具和其他用品等;結婚登記前接受各自親友贈送的結婚禮品或結婚登記后接受的贈予人特聲明贈與給夫妻一方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關于約定財產是指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關于共同財產制或個人財產制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需注意兩點第一、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二、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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