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什么情況下能提起離婚訴訟?
凡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堅持離婚的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
(2)雙方雖自愿離婚,但對于子女撫養和撫育費不能自行達成協議的。
(3)雙方雖自愿離婚,但對家庭共有財產的處理達不成一致協議的。
(4)雙方雖自愿離婚,但因其他糾紛(如債權債務歸屬、公房由誰繼續租賃等等)無法自行協商解決的。
總之,離婚雙方只要對離婚和其他附帶問題持有異議,雙方又不能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可起訴到人民法院解決。但男方起訴離婚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如分居超6個月,女方和他身非法同居或其他重大婚姻過失的證據就可以判離。
經典案例:
甲(男)乙(女)結婚多年,因乙方一直不能生育,經多年的治療不能好轉,甲方準備與妻子乙離婚,但是乙堅決不同意。沒過多久,乙方告知甲方已經懷孕。甲喜出望外,每天盡心照顧乙方。但是,等到孩子出生的時候,親朋好友都說孩子一點都不像甲方,甲稍有點不高興,但是隨著孩子逐漸的長大,等到稍大點差不多有八、九個月的時候,男方怎么看孩子都感覺不是自己的。當給孩子去醫院打防御針的時候就留了個心眼,后來自己還偷偷的做了個親子鑒定,最終的結果真的給了甲方很大的打擊,孩子竟然不是甲的。遂甲依據親子鑒定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是乙方在離婚訴訟中稱自己才生了孩子不到一年的時間,甲方按照法律的規定不能提起離婚訴訟。那么,甲方到底什么情況下不能起訴離婚呢?
律師分析:
甲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內是不允許訴訟的,但是,根據《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男方雖然違反程序去做了自己和孩子的親子鑒定,但是,在訴訟的過程中乙方若是不認可這個鑒定結果可以提出重新鑒定,不管鑒定結果如何,或者判決結果如何,不影響甲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因此,甲方是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甲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屬于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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