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一、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離婚的訴訟;
2、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情形:
1、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λ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δ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離婚情形: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δ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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