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法院的管轄
1、提起離婚訴訟首先要選擇受理訴訟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訴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戶籍地進行起訴)。
二、離婚訴訟的具體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三、判決準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1、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從四個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礎;看婚后感情;看離婚原因;看有無和好的可能。
2、法定離婚的情形: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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