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是否應把“第三者”納入義務主體范圍
第46條僅規(guī)定無過錯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而沒有明確規(guī)定可以向誰提出賠償請求,即未限制賠償義務主體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把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限定為無過錯方的配偶,而排斥了婚姻當事人以外的、破壞合法婚姻關系的第三者。有人認為,現(xiàn)實中因第三者而引起婚姻家庭關系破裂的事例大量存在,把第三者排除在義務主體范圍之外的立法脫離了我國現(xiàn)實情況,受害者若不能依法追究對他人家庭破裂有過錯的第三者的責任,有失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在離婚損害賠償?shù)那樾蜗?,第三者究竟應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楊*新教授認為:“在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的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關系中,是完全可以向重婚和同居的對方請求損害賠償?shù)模驗樗麄兪沁@一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有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另一種觀點認為,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第三者插足是感情問題,談不上什么侵權,由此導致離婚的,第三者不負賠償責任,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并導致離婚的過錯配偶。
筆者認為,關于第三者的問題比較復雜,不應一概而論,應該區(qū)別對待。在離婚損害賠償中,若第三者是受欺騙或蒙蔽而并不知道他人婚姻關系的存在的情況下介入他人婚姻關系并導致婚姻破裂的,那么就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若第三者明知他人已有合法婚姻,卻還放任自己的行為,破壞他人婚姻家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為首先,這體現(xiàn)了一種立法價值取向。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是為了穩(wěn)定家庭婚姻關系,懲罰過錯方,保護弱者。如果法律對第三者的重大過錯視而不見,僅僅對離婚過錯方懲罰尚不足以達到立法目的。第二,從侵權損害賠償?shù)慕嵌葋砜紤],對于明知對方有配偶,卻仍與之保持不正當?shù)年P系,主觀上故意妨害他人的婚姻家庭關系,客觀上破壞了他人的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具備共同侵權的要件,應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來對待。第三,設立此種損害賠償制度是多數(shù)國家法律的通例。國外和我國香港地區(qū)婚姻立法中均有追究第三者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如《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一方違反貞操義務時,他方得請求離婚或別居,還可根據(jù)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請求對第三者處以罰金。法國、瑞士、日本、美國等國的法院均認為過錯方及第三者對當事人的婚姻家庭的破裂應共同負責任,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第三者賠償。日本最高法院和美國北卡羅來納州格拉海姆法院都曾針對插足引起家庭破裂的第三者的案件作出支持離婚的受害配偶向第三者提出損害賠償?shù)呐袥Q。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股權收益是否可以擔保
2021-01-19損害他人名譽罪判幾年
2021-01-13向公安機關報案不予立案,可以就此事提起行政訴訟嗎
2020-12-19外貿(mào)出口程序是怎樣的
2021-02-16交通事故起訴起始時間是什么
2020-11-23死緩減刑后最低執(zhí)行期是怎么規(guī)定的
2020-11-07探視權怎么行使,一方不履行協(xié)助實現(xiàn)探視權怎么辦
2021-01-15出國留學生怎樣結婚
2020-12-15房屋遺產(chǎn)繼承公證費用怎么算
2021-02-27農(nóng)村老人去世后,其拆遷安置房子女該如何分配
2021-01-24房地產(chǎn)開發(fā)流程及五證是什么
2020-12-29單位給員工調崗應該怎么做
2021-01-23車險索賠小技巧
2021-03-10保險金賠付可否根據(jù)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2020-11-12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所帶來的保險糾紛
2021-01-20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解讀保險法解釋(二)
2020-11-09雇主侵占雇員保險金 不當?shù)美慌蟹颠€
2021-03-04人身保險的特點
2020-12-13什么叫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和使用權
2021-03-26城中村拆遷補償方案中,非農(nóng)業(yè)戶口怎么補償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