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一般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能不能判決離婚,第二孩子撫養權歸誰,第三,財產如何分割。
首先:能不能離婚問題,一般這一問題多發生在首次起訴法院離婚時。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離婚是因為上述情形(一)(二),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可以是物質賠償或是精神損害賠償。而精神損害賠償,根據司法實踐,賠償標準的金額各省市均有不同。以上海為例,一般不超過5萬元。根據司法解釋,提出上述損害賠償的,無過錯的原告只能在離婚訴訟中提出,而不能單獨提起訴訟。但如果是無過錯的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特殊對象起訴離婚的規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起離婚。女方提出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關于起訴離婚時間限制:第一次起訴離婚,經判決不準離婚或原告撤訴的,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或撤訴之日起六個月內,原告不得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但被告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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