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名登記結婚后如何起訴離婚?
2006年4月,小李與小劉經人介紹后登記結婚。小李丈夫小劉在2012年7月因盜竊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直到此時小李才知道原來丈夫小劉是用假的身份證與其進行的結婚登記,其實小李丈夫真名姓陳。小李無法接受小劉用假身份證騙取結婚登記,因此小李準備到法院起訴離婚,可現在的問題是小劉這個名字是假的,她到底起訴誰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原告起訴時只要求“明確被告”即可,并不要求審查被告身份真實與否。因此,小李要起訴離婚,只要提供婚姻登記資料,經法院核實,如婚姻登記的真實性沒有問題的,法院就應當認定使用虛假姓名的人為婚姻當事人,按照離婚案件進行審理。
小李和劉某的婚姻其實已經達到了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只是在進行婚姻登記時劉某隱瞞了真實姓名,造成了一定的程序性的瑕疵,但這還不足以認定小李與小劉的婚姻自然無效。法院能否準予離婚,還應根據婚姻法規定的是否達到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標準,結合具體事實進行認定。由于小劉曾經犯過罪,且隱瞞登記之前的犯罪行為,法院準許小李離婚的可能性較大。
相關法律: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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