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的訴訟。在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為兩人以上,形成訴訟時,原告或被告一方或雙方均是多數,這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訴訟形態——共同訴訟。共同訴訟屬于訴的合并,其意義在于簡化訴訟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處理上作出矛盾的判決。
普通共同訴訟構成要件
1.有兩個以上屬于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普通共同訴訟屬于訴訟客體的合并,并因為訴訟客體的合并,導致訴訟主體的合并。因此要成為普通共同訴訟,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就兩個以上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向同一法院起訴或應訴。
2.由同一法院管轄,適用同一訴訟程序。
3.符合合并審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訴訟的目的在于實現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審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審理。
4.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當事人也同意合并審理。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情況下,是否合并審理,由人民法院決定,但應征求當事人的同意。如果當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為共同訴訟。
由于普通共同訴訟是可分之訴,因此普通共同訴訟人各自擁有獨立的訴訟實施權。其中任何一個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均不發生效力。
但各個普通共同訴訟人的行為間,仍然有一定的聯系,其中一人在訴訟中的作為或不作為,在法院認定其他共同訴訟人的請求或答辯時,具有證明作用。
共同訴訟應該都知道指的是什么,共同訴訟是由于兩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要求法院合并審理的一種制度。一般共同訴訟管轄地為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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