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審理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根據《行訴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1、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對同一事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2、行政機關就同一事實對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3、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
4、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其他情形。
共同訴訟的類型
共同訴訟分為兩種:一種是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另一種是普通共同訴訟,又稱一般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訴訟。共同訴訟大致有以下六種類型:
(1)因對共有財產發生糾紛而提起的訴訟;
(2)因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而產生的訴訟;
(3)因共同侵權致人損害而產生的訴訟;
(4)以合伙組織作為當事人發生的訴訟;
(5)因共同贍養、扶養、撫養關系而發生的訴訟;
(6)因共同繼承遺產而發生的訴訟范圍。
成立普通共同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這些訴訟都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轄權;
(2)這些訴訟必須都能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
(3)必須符合合并審理的目的;
(4)當事人必須同意合并審理。
只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訴訟案件才可以合并審理,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對同一事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起訴的,可合并處理。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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