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國家安全罪有沒有法定刑期?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對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共同特征的概括。
各種具體罪名則各有其具體構成要件和特征,分別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一章中的12個條文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是中國刑法中規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類犯罪,因此,刑法分則在第一章就對危害國家安全罪進行了規定。 [1] 最高法院要求,各級法院要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嚴懲殺人、搶劫、爆炸、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嚴重刑事犯罪,嚴懲編造散布虛假恐怖信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犯罪,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所指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沒有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具體處罰,刑法第一百零六條對此作出如下具體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之罪具體是指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罪、武裝暴亂罪、策動武裝叛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刑法規定犯上述各罪的,依照第一百零三條、一百零四條、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即在各條規定的法定刑的上限范圍內處罰。
國家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一旦有人泄露國家安全或者是危害國家安全,涉嫌策動武裝叛亂的話,將會采取非常嚴重的處罰措施。具體罪行需要根據其所犯的內容來進行判斷,如果是泄露國家安全的話將會判處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危害國家安全罪怎么處罰?相關規定有哪些
對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罪都可以處沒收財產嗎?
緩刑危害國家安全罪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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