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與代表人訴訟的區別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訴訟。共同訴訟屬于訴的主體的合并。一般將共同訴訟分為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
代表人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只是由于人數眾多,法律要求推舉代表人參加訴訟,以便程序的進行。訴訟代表人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的重要概念。訴訟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訴訟中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該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構成代表人訴訟的條件是: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一般指10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種類(這是構成共同訴訟的前提)。代表人訴訟根據起訴時當事人人數能否確定分為兩類: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代表人訴訟與共同訴訟的區別在于: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形式上的區別);具體訴訟由訴訟代表人進行而不是由全體當事人進行(實質上的區別)。但是代表人訴訟的基礎仍在平共同訴訟,眾多當事人之間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
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人如何確定
代表人訴訟確定代表人有兩種情況:
1、當事人一方雖然人數眾多,但是在起訴時人數可以確定的;
此時,先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或者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如果推選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訴訟情況下由當事人自己參加訴訟,普通共同訴訟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2、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并且在起訴時人數不能確定的;
此時,先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再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不確定的,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從上文中可以看出,代表人訴訟是因為人數眾多,法院要求推舉出代表人參加訴訟。而共同訴訟就是指雙方必須兩人以上的訴訟,所以在人數上面是區分兩者的關鍵。若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或是有其他相關問題也可以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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