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強迫老婆發生性行為妻子可以起訴離婚嗎
夫妻之間固然有同居的義務,夫妻性生活也是同居義務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但權利的行使必須采用正當合法的手段,如果手段不正當,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仍然為法律所禁止。婚姻存續期間妻子仍然享有獨立的人格、人身權利,在妻子不愿意的情況下,丈夫采取強迫、威脅或其他方法與之發生性行為,是否觸犯刑法尚且不論,實質上已經侵犯了妻子的性自由權,而且違背妻子一直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不利于夫妻感情的良好發展,對妻子的身體和精神帶來雙從的巨大傷害。
如果屬于丈夫非法侵害妻子性自由的權利,已經極大的傷害了夫妻之間的感情,導致雙方已經沒有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必要的情形,可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后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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