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是指經常故意的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精神上、身體上遭受巨大痛苦,蒙受損失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的義務而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虐待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長期的家庭暴力,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禁止飲食,有病不治等。而遺棄主要是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實施。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節嚴重的,屬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準予離婚的條件。《婚姻法》不但明令禁止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
因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起訴離婚的,法院視實際情況予以支持。同時,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中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需要注意的是,被虐待、遺棄的主體可能是夫妻關系的一方,也可能是家庭的其他成員,如一方有嚴重虐待子女的行為,另一方也可以據此起訴離婚并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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