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二十一條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必要的共同訴訟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這就是必要的共同訴訟。柱審判實踐中,必要的共同訴訟常見有的:
(1)涉及共有財產,如多人共有財產的確權。分割糾紛以及因共有財產權與他人發生爭議的糾紛,全體共有人均應參加訴訟。
(2)涉及個人合伙。三人以上的個人合伙(包括人伙、退伙、散伙)糾紛以及合伙人因合伙經營與他人發生爭議的糾紛,都是必要的共同訴訟。
(3)涉及代理關系。凡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并與他人發生爭議的,應將代理雙方列為共同訴訟人。
(4)涉及擔保關系。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內來履行義務,債權人生張權利的,法院應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但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或僅起訴保證人,且保證合同未明確約定保證人負連帶責任的除外)。
(5)涉及承發包關系。債權人請求償還承發包期間的欠款時,發包方和承包方就成為共同被告。
(6)涉及多人繼承。因公民死亡而發生的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爭遺產所形成的糾紛,全體繼承人均應參加訴訟。
(7)涉及共同贍養、扶養、托養和收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應由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一同起訴或應訴。
(8)涉及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此類糾紛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全體侵權人應為共同被告。
民事訴訟案件符合條件的,也可以進行合并審理。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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