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
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兩人以上,具有同一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并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制度是民事訴訟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制度。但在中國民訴立法之初,由于對其缺乏深入的研究,加之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該制度所存在的問題也日益突出。應將必要共同訴訟區分為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提升必要共同訴訟制度立法的科學性,擴大必要共同訴訟制度排解糾紛的機能。
分類
必要的共同訴訟
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參加訴訟的同一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必需是同一法律關系,各訴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審理,必須合并審理,對于原告遺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則應當告知。
必要的共同訴訟的當事人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兩人以上對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為共同原告。例如,某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認定甲、乙合伙共有從事運輸的貨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決定暫扣貨車,甲、乙不服所提起行政訴訟。甲、乙為共同原告;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為共同被告。對于原告遺漏被告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追加被告。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非必要的共同訴訟
非必要的共同訴訟
又稱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參加訴訟的同一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認可合并審理的訴訟。這里所說的,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同類或者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同類。例如,某稅務機關以偷稅為由,對甲、乙、丙三人分別作出處罰,對三人的處罰是彼此獨立的,但事實和理由是同類的。如果三人均不服,分別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分開審理,也可以合并審理,人民法院有決定是否合并審理的權力,如果合并審理,分別裁判,即構成“非必要的共同訴訟”。
非必要的共同訴訟是在既不影響對原告一方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又不影響對被告一方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有效審查的雙重前提下,為便于人民法院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行政訴訟的效率而規定的。這一規定在簡化訴訟程序的同時,也避免了人民法院對數個有聯系的訴訟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綜合以上內容看來,必要共同訴訟制度雖然執行起來比較麻煩,但是是民事訴訟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制度。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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