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作為犯罪處理規定是什么?
不作為犯罪處理規定是按照具體的不作為類型的犯罪的量刑標準,來進行一個具體的處罰,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之本質特征。因此,無論是純正不作為犯還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犯罪構成,莫不以之為首要條件。所不同的是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僅由法律明文規定,而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除此之外,還有更廣的來源,性質要比前者復雜得多 。
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
斯蒂芬(Stephen)認為:“任何由不作為,甚至是故意地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傷害,都不構成犯罪……”如果法律規定有作為的義務,則是例外 。
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是否僅為刑法規定的義務?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明文規定即是刑法明文規定;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除刑法明文規定外,民法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也屬作為義務。前一觀點為馬克昌所主張:“法律上規定的義務很多,并非一切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行為都是不作為犯罪,必須以刑法有相應規定為限;因為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行為,只有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結果,刑法才將它規定為犯罪 。陳興良也指出:違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并非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義務根據,只有經刑法認可或要求的,才能視為其作為義務的根據 。
另一些學者則認為,所謂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單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規范)明文規定的義務,而應當也包括民法、經濟法、婚姻法、訴訟法等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即這里的法律并不限于刑法。就許多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而言,往往兼有刑法及非刑事法律規定的雙重性。如我國刑法中的遺棄罪即違反刑法的明文規定之義務,也違反婚姻法的有關明文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特點是同時違反刑法和訴訟法的規定。臺灣地區刑法中的“不為其自下而上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而構成的遺棄罪,也可能同時違反其民法關于“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這保護或教養之義務(第1084條)”。況且成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作為義務的,則主要是直接規定于非刑事法律中,如以不給被扶養人飯吃的手段構成的不純正不作為犯殺人罪中,行為人的作為義務(扶養義務),刑法上并無明文規定。
二、職務上或業務上所要求履行的義務
在我國刑法中,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十分廣泛,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九章瀆職罪和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職務或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一般都規定在有關的規章制度中。如倉庫管理人員有義務要管理好倉庫的財物,如不盡職責,以致財物大量變質或被盜,他就要負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還有如值班醫生有救護人員的義務,值班消防人員有滅火的義務,幼兒園保育員有救護幼兒的義務。我國刑法第21條第三款規定,緊急避險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于具體罪名的量刑處罰的話,都是必須要有法可依的,是在刑法當中的每一個條文當中都必須要找到具體的依據,比如說不作為類型的犯罪的處理原則的話,跟普通的案件是一樣的,但必須要有犯罪構成要件。
成立不作為犯罪的條件有哪些
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不作為犯罪的先行行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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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尹韋韋律師,現執業于全國優秀、安徽先進-----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合肥律師協會會員,從事律師工作數年。工作以來,主要辦理合同糾紛(勞務合同、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刑事辯護、婚姻家事類案件,擁有豐富的訴訟和庭審經驗。參與辦理的部分典型案件如下:1、黃某、鐘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210409元工程款);2、肖某離婚糾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未承擔夫妻共同債務);3、李某勞務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勞務報酬27601元);4、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各項賠償合計101174元);5、六安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貨款18592元);6、潘某民間借貸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借款人民幣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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