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認為不需要開庭的,也可以徑行判決或裁定。如開庭,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法院印章。
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撤銷。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二審人民法院可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查明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審人民法院所作改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從即日起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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