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全立案屬于執行庭嗎
人民法院對財產保全案件立案后,是由法院的執行庭負責對被申請的財產采取查封、凍結等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條?保全方式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二、訴前財產保全如何解除
法院依法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況下不能進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況下,才可以由法院進行解封:
1、保全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2、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對原查封的財產予以解封。
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沒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經法院審查,屬于保全標的錯誤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法院應該解封。
6、具有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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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法律系本科畢業,律師執業六年,擅長民事糾紛的處理,處理過多起民事糾紛案件,獲得委托人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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