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抽象危險犯可以未遂嗎?
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抽象危險犯是否可以未遂,危險犯有無未遂形態,在學說上存在否定說、折中說與肯定說之爭。
1、否定說認為危險犯只有既遂形態,而沒有未遂形態存在。持否定說的學者一般認為,危險犯不可能存在未遂是因為危險狀態不僅是犯罪既遂的標準,也是犯罪構成要件,只要危險狀態出現,就成立犯罪既遂,而沒有存在未遂等形態的余地。如有學者指出:“危險犯也是以犯罪結果(一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構成要件的。因此,在危險犯中不具備一定的危險狀態,也就同樣是犯罪的不成立。所以,危險犯不存在未遂的可能。”還有學者認為,危險犯在本質上是實害犯的未遂犯,只不過通過立法者的擬制和承認而成為獨立的既遂犯,既然是法定的既遂犯,自然也沒有成立未遂的余地。
2、折中說認為只有部分危險犯存在未遂形態,但對于哪些危險犯有未遂形態則存在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具體危險犯存在未遂,而抽象危險犯沒有未遂。其立論依據為,具體危險犯以發生一定的危險為要件,當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了具體危險犯的行為,卻沒有出現法定的危險狀態時,就成立具體危險犯的未遂。而抽象危險犯則不以發生現實的危險為必要,與單純行為犯相近似,通常不認為有未遂存在。第二種觀點認為抽象危險犯存在未遂,而具體危險犯不可能有未遂
3、肯定說認為危險犯存在未遂形態。但肯定說內部因為理論基礎不同又區分為兩種對立學說。第一種觀點認為危險犯本就是未遂犯,不可能有既遂形態的存在。
二、什么是抽象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的對稱。是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具有產生某種后果的危險,無須再結合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危險犯的一種。如盜竊槍支罪,立法者認為盜竊槍支的行為具有抽象危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實施盜竊槍支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要求槍支被盜后足以造成現實具體的危險才構成犯罪。
其實,其中所陳述的這個問題,也需要國家立法進一步明確,而且大多數普通民眾其實也都沒有對于犯罪形態有過詳細的了解,類似于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或者說是結果犯,對此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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