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節奏的都市生活迫使戀愛中的男男女女沒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去真正的了解對方,如何撥開“浮華”看見“本質”,如何撥開“虛偽”看到“真實”,試婚既是面對現實社會的無奈之舉,也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現實選擇。試婚協議中,女方往往要求如果在雙方規定的試婚期限內,男女雙方因種種的原因無法步入結婚的殿堂的,男方應給予女方相應數量的金錢補償或賠償,現實當中以“青春補償費”、“放棄機會發展費”、同居期間“家務補償金”等形式出現。但在雙方因此發生爭議時,其效力是否能被法院所認可,現實中仍然是個有爭議的問題。這里需要說明解釋的是,只有當公民的法定權利受到損害時,法律才當然的予以保護。而上述所謂的“青春補償費”、“放棄機會發展費”,雖然對公民來說也屬于一種權利,但并不是法定的權利,所以在其受到傷害時,并不當然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作為試婚的男女雙方都是成年人,律師認為既然是成年人,那么就應當明白選擇試婚意味著什么樣的一種后果和風險,當自己能夠承受這種風險和后果時,才能嘗試著去試婚同居。如果企圖是通過一種協議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在目前的階段看來還是不可取的。所以王主任建議,戀愛的青年男女們在提出試婚這個概念的時候,雖然有最好的愿望,但是別忘了還要有最壞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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