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殘疾人犯罪量刑監護人可以擔任辯護人嗎?
監護人可以擔任辯護人,刑訴法第32條: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二、殘疾人犯罪怎樣量刑?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等殘疾人犯罪的,法院可依據犯罪情節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后我們必須要強調關于殘疾人犯罪的一個常識性的問題,大家不要覺得殘疾人作為弱勢群體就可以理直氣壯的違反國家的法律制度了,對于殘疾人犯罪,也是要根據案情才有決定要不要對其從輕處罰的,如果當事人沒有一個基本的認罪態度,量刑也一樣很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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