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有哪些作用和代理權限
審查起訴階段指是公安機關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接手案件進行審查的階段。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主要作用如下: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
2、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4、律師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5、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書以后,向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
7、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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