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原系夫妻關系,2004年結婚后,雙方感情一直很好。婚后,李某一直在外經商。后來,生意虧損50多萬元。面對高額債務和不斷上門的債主,為了保全自己的財產,李某遂與妻子商定假離婚。雙方約定一套商品房及家電歸妻子王某所有,債務由李某承擔。
離婚后,李某與王某仍住在一起,李某經商所得收入全部交給王某。然后,2014年底,李某發現妻子趁其在外時與陌生男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于是質問妻子,妻子王某也爽快承認自己有了情人。看著不打算與自己復婚的妻子,想著一無所有的自己,李某只好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離婚協議無效,并要求王某賠償精神損失費用5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李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雙方離婚是虛假離婚;原被告經協議離婚,對于財產的歸屬已經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存在撤銷協議的條件,故該協議有效;雙方已離婚,不存在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因此,李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一審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知識拓展:
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據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法院應予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如果一年后才訴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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