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雙方已經簽字,還可以反悔嗎?如果起訴離婚,這份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問題】
我與丈夫結婚已經20年了,還有一個上中學的兒子。當初結婚時,從外地來京工作的丈夫沒什么錢,買房、結婚的費用都是由我父母負擔的。老兩口就一個要求:希望他一輩子對我好。前兩年,我父母相繼去世,而丈夫好像覺得沒有人管他了,便與他單位的女秘書好上了。我弟弟也出面找他談了,他也答應改過,但至今仍然藕斷絲連。我也曾經想為這個家、為兒子委曲求全,可他陽奉陰違的做法實在讓我忍無可忍,便提出了離婚。寫離婚協議時,他說對不起我,答應把財產全都給我,也簽了字。可就在去民政部門辦手續時,也許是受了那個第三者的挑唆,他竟然反悔了。請問:離婚協議雙方已經簽字,還可以反悔嗎?如果起訴離婚,這份離婚協議書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熊天美)
熊天美朋友:
當夫妻選擇理性分手,不愿再鬧得天翻地覆,離婚協議就成了登記離婚不可少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件。很多夫妻在簽下自己名字的同時,感覺自己就此和對方解除了,協議自此生效了。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其實,簽好離婚協議只是登記離婚的第一步,即雙方都同意離婚了。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婚和離婚都是要通過登記來完成的。雖然你和丈夫簽了離婚協議,但如果沒有經過登記手續,也就無異廢紙了。也就是說,你丈夫不肯去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就是無效的。
你簽好字后,又遭遇到丈夫反悔。如果訴諸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法院是不會按離婚協議書分割財產,判定你丈夫“凈身出戶”的。但這份協議書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輔助證明你丈夫在婚內的過錯行為。如果你丈夫確實與女秘書構成同居,你可以在中同時請求損害賠償,多分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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