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步驟的原則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原則:
(一)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要求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起訴、應訴,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凡是屬于我國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我國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外國法院的裁判必須經我國法院依法審查并予承認后,才能在我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二)適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遵守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國際公約中的規定與國內法有沖突的適用公約規定,但是對于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三)司法豁免原則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外國組織以及國際組織提起民事訴訟,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種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其所屬國主管機關宣布放棄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因私人事務涉及訴訟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向駐在國起訴引起反訴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權。
(四)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只能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外國律師不能以律師的身份參加訴訟;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的名義(不屬于職務行為)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權;外國駐華使、領館可以授權本館的官員以外交代表的身份為其本國當事人在中國聘請訴訟代理人。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國律師或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才具有效力。港、澳、臺地區的人寄交內地的授權委托書,按司法部《關于為港澳同胞回內地申請公證而出具證明辦法的通知》及其《補充通知》辦理。居住在外國的中國公民從我國領域外寄給人民法院的授權委托書,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當地的華僑團體證明。
(五)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我一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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