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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如果去公司工作,那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要確認勞動關系。一般情況下,只要勞動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那天就已經正式成立了勞動雙方的勞動關系,那么建立勞動關系的流程是什么呢?想必還有很多人不太了解,本文小編將為大家提供相關內容,為您解答疑惑。
一、勞動關系的認定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關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實現這種關系的隸屬性。平等性是由勞動力市場等價交換原則決定的,表現在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系。但這種平等性只是體現在勞動關系建立的過程中,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系以及勞動關系的條件、內容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勞動關系建立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平等關系即告結束,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支配或指揮,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此時雙方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兼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二、建立勞動關系的流程
1、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建立。
2、事實勞動關系可參閱《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三、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是什么這一問題,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勞動者與公司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將為勞動者提供工作條件,并且為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勞動薪水。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具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那么也屬于勞動關系建立。
勞動者能否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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