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在大陸居住的,可以直接送達。如果暫時離開居住地,可以由其成年家屬代收。被告不在大陸居住,但送達文書時恰好在大陸的,可以直接送達;
2、被告在大陸有訴訟代理人且代理人有代為接收法律文書授權的,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
3、被告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的,法院可以向代收人送達;
4、按照協議確定的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方式,請求臺灣地區送達;
5、被告在臺灣地區有明確住址的,可以通過快遞郵寄送達。被告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但在郵件回執上簽收的,簽收日視為送達日6、被告有明確的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的,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向被告送達;
7、采用上述方式均不能送達或在臺灣地區的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達。這里要注意的是:對在臺灣的被告公告期既不是普通離婚案件的60天,也不是標準涉外離婚案件的6個月,而是3個月。3個月期滿即視為已經向被告送達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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