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張女士將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按照雙方在民政局離婚時達成的離婚協議約定,向其支付補償金和幫助款共計人民幣120萬元。
張女士訴稱,2013年7月2日,我和王先生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同時簽署了《離婚協議書》,約定王先生在離婚后應向其支付補償金和幫助款共計120萬元。但現在王先生未按約定期間給付相應款項,故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履行協議。
王先生辯稱,我和張女士結婚后,家庭支出并不是張女士一人所為,我無需給張女士任何經濟補償。對于幫助款,屬于贈與,但我現在決定撤銷贈與。另外,離婚協議書是在欺詐和脅迫的情形下簽訂的,相關約定都是無效的。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張女士和王先生在民政局離婚時簽署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王先生雖主張存在欺詐、脅迫情形,但未提交相應證據,故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另外,即便雙方協議約定的給付補償款和幫助款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贈與情形,但此非單獨的贈與合同,而是和人身關系、子女撫養等內容有機聯系的整體,不能任意撤銷。因此,法院支持了張女士了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訴,后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對于雙方當事人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所簽署并經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對于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如一方要對協議中涉及的財產分割事宜反悔,則應當在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撤銷。法院受理后,經審查后未發現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換言之,在沒有欺詐、脅迫情形下訂立的該種協議,應視為系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權益有了充分的考慮和權衡的商定結果,即便某些協議內容在外人看來明顯不符合常理,如約定的補償數額或違約金過高等,但因協議內容涉及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的撫養、財產分割等一系列問題,彼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銷。因此,當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時,另一方訴至法院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建議夫妻雙方選擇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時,在簽署相關離婚協議時,務必要慎重考慮,再三權衡。切-莫為了達到盡快離婚的目的而信口開河,而在離婚后又借故反悔,此舉不但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更會給自己帶來嚴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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