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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我國去其他各國間的文化、科技、經濟的交流,國家是允許企業聘用外國人就業的,但是為了能夠對這些外國人和相關的企業進行更好的管理,所以國家對于外國人在工作入職的問題,做了詳細的解答,那么企業聘用外籍人員入職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就招聘外國人就業及應當承擔的違法責任,主要包括:
1、首先,外國人在我國就業必須證件齊全。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8條也指出: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后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
2、其次,外國人在我國就業必須滿足法定條件。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6條、第7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外國人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但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3項規定的人員除外(即經文化部批準持《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進行營業性文藝演出的外國人。)”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三)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3、再次,用人單位應當為外國人就業辦理合法手續。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準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后方可聘用。”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5條也指出:“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信息。”
而該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非法就業:
(一)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許可限定范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三)外國留學生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范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4、最后,用人單位非法聘用外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0條規定:“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可以說已經非常的常見了,但是對于這些外國人來說,他們所在的國家與我國在社會的各個方面,都是有一定的差別的,所以為了能夠更好的管理這些外國人,國家出臺了相關的外籍人員入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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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宜丹律師,河南洛陽人,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處理合同糾紛、婚姻家事糾紛、追償權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各類民事糾紛案件,法律專業知識扎實,辦案經驗豐富。 本人執業以來,秉著“信譽為本”、“客戶至上”的執業精神,倡導“法理精神和服務創造價值”的理念,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社會公平正義至上、當事人合法權益至上”的執業追求,在法學專業領域不斷學習,深入研究。力求以學者的嚴謹態度,專家的服務水準,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盡職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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