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與李*土簽了一份離婚協議書,雙方約定,兩人自愿離婚,家中一切財產歸王先生。婚后所生小孩一個,由王先生撫養,女方不必負擔撫養費。王先生應當在協議簽訂后三個月內一次性支付200萬元給李女士。簽訂協議后,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是在三個月到期后,王先生拿不出200萬。
王先生只所以答應給200萬,是因為李女士患有抑郁癥。經常會有自殺舉動。王先生怕嚇到自己的小孩,離婚時,要求自己帶小孩,李女士要求王先生拿200萬給自己。為了小孩,王先生就簽下了離婚協議。但是王先生是一名剛參加工作的公務員,東拼西湊才借了20萬。李女士及其家人,三天兩頭來要債,搞得家人心驚肉跳。無奈找到律師,尋求解決的辦法。
任*旭律師說法:依照婚姻法及相關解釋,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離婚協議中,所約定事項,只要不違法,雙方必須執行。在本案中,當事人因履行財產約定而發生的糾紛,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必須履行。但是王先生在本案中,是否必須要支付這200萬嗎?王先生如果要想不支付或少支付,就必須證明,小孩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自己受協迫才簽訂了離婚協議,要求法院撤銷這個協議。否則就要支付。因此簽訂離婚協議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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