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跟前夫簽訂了解除同居協議書,因為我們是沒有領結婚證的,我不知道有沒有法律效力,但我們都簽了名蓋了手印,協議書上的內容主要是女兒給他,但女方可以每個星期探望3天,那是當時的協議,現在女兒兩歲多,他竟然突然改變主意不讓我見她,我現在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廣西律師為您回答:
1、協議中對于孩子的撫養權約定是有效的。
2、你可以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并由其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追問:起訴了之后是把孩子的撫養權給我,還是我可以探望孩子呢
回答:可以直接起訴變更撫養權給你。你單獨起訴探望權也是可以的,但是就算判決下來了探望權也是難以執行的,所以,建議你直接收集證據起訴孩子的撫養權歸你。
追問:為什么有協議書,起訴了,探望權會難以執行呢?
回答:法院不可能強制搶你孩子給你看吧!
追問:收集證據是要什么證據呢,他經濟能力比我好,可以給孩子物質好的生活,可是他長期在外面工作,不在家鄉,孩子在家鄉跟她奶奶和跟我,我要收集什么證據呢
回答:他不適合照顧孩子,你有時間照顧孩子,等等,經濟能力不是唯一條件,孩子歸你撫養的,他要給撫養費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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