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適用死刑么
《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非法所得的數額
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所得的基礎。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應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國家發放的各種補貼、本人的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依法繼承的財產。非法所得數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計算。計算非法所得時,應將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計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并經查證屬實的,應作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能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則應減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即視為非法所得,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要知道,對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律中規定了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也就是說,要是行為人并不具有這樣的特殊身份,那么最終不能以本罪論處,但卻有可能涉嫌構成其他的犯罪。而很多時候說不清楚自己財產的合法來源,往往又會與貪污、受賄牽扯在一起。因此,很多時候在認定構成本罪的時候,多半也會涉嫌構成貪污、受賄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界限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何認定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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