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期最長為幾年
任何訴訟程序都包含各種各樣的時效制度,行政訴訟也是如此。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既是為了有效保護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行政訴訟時效不作具體規定或者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其具體行政行為一直或較長時間處于可受追訴的不確定狀態,不僅在證據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難,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開展,影響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1、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2、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超過最長起訴期限的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理
1、法院當如何處理
《行政訴訟法》第1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梢姟缎姓V訟法》已明確授權法院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法定職責,即使通過審理發現起訴人的起訴確實超過了最長起訴期限,不能通過判決或裁定的方式直接監督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但是還可以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間接行使監督職能,建議行政機關自行糾正,從而有效發揮法院的法定監督作用,這是非常有必要也是可行的。
2、行政機關當如何處理
從行政機關來說,依法行政永遠是自己的法定職責,任何時候發現都應當及時糾正,并不會因為行政行為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對其具體行政行為已過了起訴期限,便導致其固有的法定職責喪失。換言之,行政訴訟當事人因起訴期限喪失了訴權,絕不能也更不應成為行政機關維持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違法行政行為的理由與借口,行政機關不應坐視錯誤而不糾正。
因此,行政機關發現自己確實有不合法、不合理之處,應當自行糾正,或者依據當事人的要求、復議申請而進行糾正。
3、起訴人當如何處理
如果法院不進行間接監督,行政機關也不能自行糾正的話,作為受到冤屈的起訴人當如何是好呢?此時,起訴人可以向原行政機關提出要求或者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請求行政機關依法及時糾正不合法、不合理之處。如果行政機關拒絕糾正不作為,則可以就此新的不作為行為進行起訴,原來超過最長起訴期限的問題也就不復存在,從而啟動法院對其的司法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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