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是現行婚姻法所確立的分別財產制中的補償請求權。
補償請求權是對夫妻一方從事家務勞動或協助工作予以正確評價的必然要求。家務勞動是指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的為滿足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所從事的勞動,包括料理家務、撫養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務勞動雖然不能直接創造經濟價值,但可以節約家庭的支出,從而間接地增加家庭的財富。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從事家務勞動一方對對方婚后所得財產享有共有權,就等于承認家務勞動與社會勞動具有同等的價值。如果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在離婚時一方不能分享對方婚后所得的財產,就會漠視家務勞動的勞動價值。夫妻一方協助另一方工作,被協助的一方所創造的財富是夫妻的共同勞動創造的,如果夫妻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不允許協助方分享被協助方所創造的財富,完全漠視協助方所付出的勞動,就會導致一方無償占有另一方的勞動。因此規定離婚時一方對于另一方的補償請求權,以強行法平衡夫妻雙方的利益關系,彌補分別財產制的缺陷。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補償請求權的產生應當具備以下兩個要件:
(1)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是補償請求權的適用范圍,即只適用于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2)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對家庭付出了更多的義務。這是啟動離婚經濟補償的原因條件。倘若一方并未在共同生活中對家庭付出更多的義務,盡管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也不能由一方給予對方物質補償。
2、補償請求權是離婚時由多付出義務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補償請求,其性質屬于債權性的民事權利。請求權人在行使該項權利時,須注意以下問題:
(1)該請求權的行使時間限于離婚之時。夫妻雙方約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的,在離婚之前或者離婚之后,均不能向對方提出補償。多付出義務的一方行使補償請求權,應在離婚訴訟中向對方一并提出。如果在離婚時不請求對方補償的,對方可以不予補償。離婚后,該請求權隨即消滅。
(2)補償請求權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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