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假訴訟罪既遂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虛假訴訟罪既遂標準是要有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還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后果。“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無端挑起訴訟,導致司法機關多次進行審理,或者調查取證,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甚至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一般是指造成對方當事人為了應訴而花費巨額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等,或者對方當事人因錯誤判決而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破產等。
所以,虛假訴訟罪不存在未遂的狀態。
二、虛假訴訟罪的法律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述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根據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有虛假訴訟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較為常見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這類案件多發生在企業改制和經營過程中,目前查處的主要有公司、企業負責人合謀虛構工資或者虛構債務,以及建筑公司分公司經理與材料供應商合謀虛構材料款等案件。這些案件完全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特征,但由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身份,同時構成職務侵占罪,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此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公款的,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這些案件完全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特征,但由于相關人員的特殊主體身份,同時構成貪污罪,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在當代社會提出訴訟的話,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符合相應的立案標準的話,都是會進行受理的,但是有一些情況是當事人為了騙取到相應的財產利益而提出的虛假訴訟不僅僅是輿論的法院浪費司法資源,對于其他人合法權益也會進行一定的侵害,所以必須要進行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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