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職務犯罪相關規定是什么?
職務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財產、人事關系等多種實權的國家公務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層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質特征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主要表現是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是腐敗現象最突出的表現。腐敗制造社會矛盾,引發社會沖突,對經濟建設和政局穩定起著破壞作用,使國家和人民身受其害。當中國全面進入現代化進程和市場經濟建設的關鍵階段的今天,反腐敗斗爭是關系到我國改革開放的成敗,關系到黨和國家的興衰命運甚至生死存亡的嚴峻斗爭。隨著高科技的運用和人民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職務犯罪的特點也就呈現出“犯罪主體特殊性”“犯罪手段隱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點。其產生和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觀層次上個人素質方面的,也有宏觀層次上制度結構方面的。
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犯罪,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褻瀆權力的表現,是嚴重的腐敗形式。職務犯罪嚴重侵害國家機關的管理職能,影響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壞由此產生的種種社會關系,敗壞政府的威信,損害公眾利益,具有嚴重的危害性。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政治、經濟、司法、軍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職能,都是通過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來實現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但是,權力失去監督就會產生腐敗。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觸犯刑律。因為職務犯罪具有嚴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預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已成為現代國家理論、政治理論的重要內容。為了防止職務犯罪的蔓延,從根本上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必須在不斷加大懲處職務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時,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職務犯罪是一項非常高智慧的犯罪,并且是屬于腐敗行為。所以在進行處罰的時候我國也會對其進行嚴加處理。一般來說,如果判處職務犯罪的話,也要根據犯罪嫌疑人所犯的具體事實來進行判斷,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并且很少有減刑的可能性。
職務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職務犯罪的種類有哪些
職務犯罪法律法規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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