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電力設備罪是危險犯嗎?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危險犯,按照中國《刑法》第118條、119條之規定,破壞電力設備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八條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二、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可以判刑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事實上,破壞電力設備的這種行為本身對犯罪嫌疑人自己來說就非常的危險,故意去破壞電力設備,其性質跟搶奪方向盤沒有什么區別,可是從某種程度上要比搶奪方向盤帶來的危害后果更加嚴重一些。發現有破壞電力設備的這種行為要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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